【高新股權小課堂】企業、公司股份制改造中的問題及解決方案(五)
時間:2022-09-19
第一、發起人或股東不得通過保留采購、銷售機構,以及壟斷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擬發行上市公司的業務經營;
第二、從事生產經營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應擁有獨立的產、供、銷系統,主要原材料和產品銷售不得依賴股東及其下屬企業;
第三、專為擬發行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的機構,應重組進入擬發行上市公司;
第四、主要為擬發行上市公司進行的專業化服務,應由關聯方納入(通過出資投入或出售)擬發行上市公司,或轉由無關聯的第三方經營。
什么是清產核資?
企業應當按什么樣的程序進行清產核資?
國有企業在改制為擬上市公司時,需要接受資產評估的資產有哪些?